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5、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国动办发〔2023〕8号)。 |
许可条件 |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且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 |
申请材料 |
1、人防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因地质等原因无法修建人防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建筑单体首层平面图或审查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审查通过的桩基础结构图或专家论证文件等)或符合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材料(不动产权证或项目立项文件或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或养老、医疗机构项目是否为营利性的证明文件或学校改扩建证明文件或危房翻新改造证明文件等); 注:1、①工业用地项目;②仓储用地项目中的仓库;③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项目;④单独修建的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换热站、消防泵房、变配电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1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不需要单独办理该审批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一并审查。 2、①变更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的项目提供:人防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原件;②变更面积的项目提供:人防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意见原件、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人防意见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变更后批准盖章的总平、竖向、地下室平立剖面、每栋单体的首层平面和剖面图)。 3、复印件均须带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在印章处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签署经办人及日期。 4、相关样表下载、填写详见山东政务服务网西海岸新区站点-点击办事服务-搜索“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http://qdhdzwfw.sd.gov.cn)。 |
许可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缴纳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联系电话 |
业务咨询电话:0532-85166996、0532-85166751 综合受理电话:0532-85167971、0532-85167972、0532-851679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