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许可依据 |
青岛市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办发〔2023〕6号)“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
许可条件 |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已取得《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四、村居改造项目已取得拆迁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 |
申请材料 |
一、收费项目提报资料 (一)一般收费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需提报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二)工业项目(含仓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不动产权证书; 3.两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提报标准厂房1-2层平面图的a3缩印图(核验请照图)。 二、村居改造项目提报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提报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拆迁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原件)。 备注: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报材料上需写明报件人姓名、手机号码,收费项目需写明电子邮箱。 |
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收费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每平方米182元。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联系电话 |
业务咨询电话:0532-85161956 |